公 示
(2024)琼0271执4320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一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
负责人:容生华,该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一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
负责人:黎圣良,该小组组长。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容显武,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一村第四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一村第五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一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案号(2024)琼0271执4320号],该案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并扣划共计2648421.69元(含本金25567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087.46元、执行费28598.2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从执行到位的案款里,支付383510.42元给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剩余案款向三申请执行人分别支付745437.68元。
如对上述案款发放有异议的,需在公示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联系人:舒法官。
联系电话:0898-88866267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