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3020号
原告:韩新环,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魏志龙,男,1973年12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原告韩新环诉被告魏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新环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景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十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