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城执字第162号 吴海史: 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你罚金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通知你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执行庭领取(2014)城执字第162号执行通知书,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由本院作出的(2006)城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