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持续开展“暖冬”专项执行行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拘传被执行人20余次,拘留3人,16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到位35万余元。
镜头一
夜间蹲守促还款
2019年8月,原告周某某受被告三亚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到某项目工作,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859600元。因被告尚未支付该劳务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三亚城郊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两次将劳务费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却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但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经法院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王某某等人为被执行人,经法院依法审查,法院裁定追加股东王某某等人为被执行人。之后,执行法官多方联系,但成效甚微,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日间在外工作,晚间才回家,遂执行干警及法警在1月4日晚19:00前往其育才镇的家中蹲守。发现被执行人后,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当场决定还款1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偿还部分劳务费。
镜头二
跨省执行促结案
2010年9月,王某某与赵某签订了住宅楼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某购买赵某销售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某公寓一现房,房屋总价258030元,建筑面积为57.3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赵某的银行账户存入278030元,赵某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房款258030元、装修费20000元。王某某于付款当月月底接收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2016年,因涉案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等原因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王某某要求赵某返还购房款、装修款未果,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166818元。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除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车辆在外省,目前尚未掌握线索。1月15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关于省外车辆财产线索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院领导和局领导高度重视,一致认为执行线索稍纵即逝,如不立即行动,再去寻找被执行人将如同海底捞针。因是异地执行,主管领导积极帮助办案团队与异地法院提前沟通,在确定好执行方案的情况下,执行团队远赴黑龙江省大庆市,在当地法院的配合协助下,用时15个小时,成功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路虎牌机动车一辆,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当场偿还17万余元。
镜头三
强制措施促履行
自2017年起,原告刘某某按被告陈某某要求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地址及所需车辆数,原告后将车号、货物数量、货物种类、车辆数及地址发送给被告。2022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2018年至2022年总欠运费》,告知陈某某总计欠运费335550元,2023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后因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讨后仍未支付运费,原告遂于2023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运费28555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股票信息、工商信息、车辆及线下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法院通过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前往法院报告财产并说明自身从事混凝土买卖的经营模式,被执行人对法官的提问模糊作答,避重就轻。故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此时,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才告知执行法官其采购混凝土的供应链系亲属帮助,可以向亲属借款用来偿还债务。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亲属,向其释明法律关系,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案外人代被执行人偿还全部欠款28万余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下一步,三亚城郊法院执行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种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拒绝执行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穷尽执行措施,充分利用年节前查人找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进涉民生、小标的案件的执行工作,继续扩大“暖冬”专项行动执行成果,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